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通知
淄工商市字〔2010〕48号
各分县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关于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以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日常监管,深化应用省局农资监管预警系统,实施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落实农资市场开办者和农资经营者责任制,推进全过程追溯管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9]3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为重点,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市场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切实增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责任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严格落实区域监管服务责任制,围绕农资经营者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等重点环节,加强日常巡查,完善巡查内容,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市场主体资格,清理不合格市场主体,强化农资经营者商品质量及经营行为的监管,完善农资经营者监管档案。将农资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市场巡查效率。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及时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促夏管、保秋收”三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消费安全。
(三)落实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制度。要以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抓手,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农资经营者是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其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资格,验明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索要并保存检验报告;在农资经营者中全面落实记录购销台账、保存购销发票、签订质量承诺书、提供质量承诺卡等制度,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要健全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监督农资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农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指导经营者建立退市处理台账,加强对不合格农资退市后的监管,将不合格农资清除出市场。
(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要与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鼓励农资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
(五)深化应用农资监管预警系统。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进一步严格农资信息的采集录入制度,加强农资信息的动态采集和管理,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完善基础数据采集档案,充分发挥系统作用,共享监管信息,适时发布市场预警,推进全过程追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要求,市局、分县局联动,合理制定全市农资抽检计划,加强对重点经销商和供货商的管理,增强抽检的针对性和广泛性,严格监测程序,规范监测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积极探索农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送检、工商备案的农资质量监管制度。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时特点,完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落实到位。
(二)严格责任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把农资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既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各分县局请分别于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
主题词:农资市场 监管 通知
抄报:省工商局。
抄送:局领导,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