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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发布者: 刘鸣岐 单位:淄博市局 财务装备科 浏览次数:1403 更新时间:2011-3-28 9:22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准一

 

序号

收费项目

立项

级次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管理

形式

企业注册登记费

中央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3、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119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1

开业注册登记费

 

 

 

(1)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

 

按注册资金总额

0.8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

 

超过的部分

0.4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

 

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2)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3、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119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纳入

 

省级

 

预算

 

管理

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

 

注册资本总额

0.8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

 

超过的部分

0.4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

 

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

同外商登记费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4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属勘探开发期的

 

2000

 

进入生产期的

 

 

同外商登记费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合同承包额

同外商登记费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行

 

 

同外商登记费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3、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119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纳入

 

省级

 

预算

 

管理

(3)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登记费

 

600

延期注册登记费

 

300

(4)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1000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100

2

变更登记费

 

 

 

(1)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2)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100

 

 

(3)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占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

 

 

收取了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变更登记费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3、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119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纳入

 

省级

 

预算

 

管理

 

未超过一千万元的

 

增加

部分

0.8

 

超过一千万元的

 

增加

部分

0.4

 

超过一亿元的

 

增加

部分

不再收取

3

年度检验费

 

元/户

50(1、本年度内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检费;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人独资企业免收年检费)

4

企业因证明遗失、损坏等原因,须重新补()证照的

 

元/份

50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中央

 

 

 

纳入

 

省级

 

预算

 

管理

1

登记费

 

 

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不收费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119号《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性收费的通知》

 

(1)

开业登记

 

每户/

20(乡以下农村居民18

(2)

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每次/

20(乡以下农村居民18

2

变更登记费

 

每次/

10

3

补发营业执照

 

每次/

10

4

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等

 

 

均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备注:涉及特定时间、特定人群的优惠政策,从其规定。